绍兴离婚后同居女方宫外孕,将来怀孕可能性

离婚后,丈夫以复婚为由继续和妻子同居,导致妻子宫外孕,将来怀孕可能性降低,谁该为这一场意外负责?近日,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年3月,在绍兴打工的90后小杨认识了小梁,两人一见钟情,交往一个月便闪婚。婚后一个月,两人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又草草离婚。离婚后,小杨和小梁并未断了联系,小梁以复婚为由继续和小杨同居,并多次与小杨发生关系。年6月,小杨因宫外孕住院手术,切除了右侧输卵管及左侧输卵管囊肿,医生说将来小杨的怀孕可能性会降低。手术后,小梁及家人不仅没接小杨回家,医院。小杨拿不出医药费,无奈在出院后的第三天,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与小梁及家属达成了调解,以1.5万元做了结。调解后,小杨想起自己的遭遇,心里难受又气愤。在咨询了律师后,年11月,小杨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该案实际系侵权纠纷、小杨无法举证证明侵权要素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年2月,小杨来到了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陈艳律师承办此案。律师在分析案件后,以小梁侵犯小杨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为由,向绍兴市中院上诉,并向二审法院申请了亲子关系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同时向派出所了解并调取了报案资料。经过两次庭审,二审法院认为,亲子鉴定不排除小梁是小杨流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小梁和小杨发生性关系是造成小杨宫外孕的直接原因。宫外孕手术后,小杨切除了右侧输卵管和左侧输卵管囊肿,经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尽管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是宫外孕是生育子女过程中的一项风险,该风险一旦发生,对女方身体造成的损害较大,故二审法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进行了改判,判决小梁共赔偿小杨身体损失费7万余元。律师说法: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家事纠纷案件。在小杨手术后,小梁对小杨进行了1.5万元的补偿,这个结果看似公平合理,实则对女方而言相当吃亏。因为在案件中,小杨付出的,是切除输卵管后降低怀孕概率这一隐形权利。故二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进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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