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一女子瞒着丈夫与他人通奸,甚至导致自己宫外孕,丈夫因此向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数万元。对这样的诉求,法院是否会支持?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
该如皋女子名叫张招娣,她与洪铁柱于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年1月,张招娣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如皋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张招娣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张招娣再次诉至如皋法院,请求判令离婚,提请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贴补生活费等费用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庭审中,被告洪铁柱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随其共同生活,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双方各半负担。同时还指出,张招娣在起诉离婚过程中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导致宫外孕。张招娣承认了这一事实。为此,洪铁柱要求张招娣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张招娣辩称,其行为并无过错,双方感情破裂,数年来一直分居,其作为正常女性,在离婚期间偶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对其精神空虚的填补,并非长期公开与他人同居,不能认定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她认为被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缺乏依据,不同意给付。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招娣先后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有所改观,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在此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导致宫外孕,应视为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其离婚请求,应予准许。
同时,法院也认为,原告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有悖社会伦理道德,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给被告洪铁柱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贴补生活费元,教育费、医疗费半负担,同时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采写:江海晚报全媒体记者冯宏新
通讯员张荣兰
编辑:楼房榴榴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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