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中午近12点,一名面色苍白、冷汗直冒、一脸痛苦的青年女子在一名男子的搀扶下,医院妇产科。医院妇产科指导主任陈玉兰看到这一情况后,判断该名孕妇情况非常危险。根据职业经验,她一边询问病史,一边指示护士马上建立静脉通道补液并测量血压。经过询问得知,孕妇已经怀孕一个多月,可能为宫外孕破裂出血,便立即带患者做彩超检查,彩超提示:附件区包块考虑宫外孕,肝肾间隙积液。医生当时就告知患者及其丈夫,需要立即进行急诊手术,不然会有生命危险。
这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患者本人同意手术治疗,但她丈夫却坚决拒绝,并把在场的医务人员骂了个遍,大声吼着:“你们要干吗?我不同意你们治疗!我要去三亚,我不相信你们!”并一把将输液管关掉。
“你老婆虽然嫁给了你,但是她的生命还是她做主,你不能阻拦我们抢救。如果因你阻拦抢救造成你老婆的死亡,你就触犯法律了!”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医院行政值班汇报,同时拨打报警。辖区派出所迅速出警,近10名警察抵达科室维持秩序。患者丈夫一看这阵势,可能是意识到他妻子病情严重,医院的认真负责,就不再阻拦,经过20多分钟的紧急全力抢救,患者终于转危为安。
此前,陕西一名产妇坠楼身亡,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了人们关于“患者做手术到底应该谁签字同意”的讨论。那么我们今天再来讨论一下,我的生命究竟应该谁做主?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01日生效)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生命权的重要性,但是在生命危急关头,我们能否自己做主?
之前在广州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医院,当时正快要生产了,身边没有丈夫,没有亲人,也没有陪伴的人。因为情况紧急,需要马上做手术,但因为孕妇一小时前吃了东西,不能全麻,只能采取局部麻痹。在这种情形紧急的情况下,孕妇自己签了一些文件后就被推进了手术室。因此,在这种生命危急的情况下,自己的生命应当自己做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施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侵权责任法》的也规定,需要实施手术,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也就是说,一个意识清醒的患者,有权接受或者拒绝医生的建议,家属是无权决定的,患者意识不清,没有能力的除外。
有人曾说过,如果要用数字代表人生的话,生命就像排在第一位的“1”,而财富,荣誉,名声都是后面的“0”。没有了生命,后面的一切也就归于零了,因此,若遇到像上面这样比较危急的情况,自己的生命应当自己做主,同时,家属也要积极配合医生,不要出现不必要的损失1
法律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编:罗梦丝罗娜/华南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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