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诞生背景
工程保险起源于英国。年,英国对在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一切险保险,开创了工程保险的先例。英国也是最早装订保险法律的国家,在年就制订了《保险契约法》,年制订了《保险公司法》,年颁布了大规模的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活动,使工程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一些国际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民用建筑的过程中,也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来提供风险保障。特别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都迅速发展起来。
二、建筑工程一般风险
风险本身的客观存在是保险公司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基础,建筑工程也不例外。我查找了多方资料将其常见风险记录了下来。
(一)、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地震、海啸、雷电、台风、暴雨、洪水、雪崩、地面下沉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而导致成功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与工程较密切的自然风险可以概括为:恶劣的自然条件;恶劣的气候与环境、恶劣的现场条件、恶劣的地理环境。
(二)、人为风险
由于个人或团体道德或不当行为导致工程保险标的的损坏或人员伤亡称作人为风险。如行为过失、设计缺陷、玩忽职守、偷工减料等。
(三)、经济风险
由于工程材料、设备市场预测失误、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现金流紧缺易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政治风险
由于时间的变化,政策的变更等。
(五)、责任风险
对他人财产损失、身体伤害应负法律赔偿责任或为因违约致使对方受损的契约责任的风险。一般分类如下:
1、建筑物倒塌致使他人财物损坏或人员伤亡
2、施工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气体及物质裸露导致他人财物损坏或人员伤亡
3、施工中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
4、施工降水引起地下水位变化,使其它建筑物开裂、塌方、变形导致他人财物损坏或人员伤亡
5、施工导致断网断电,地下管线的损坏。
(六)、意外事故
于各种后果造成的无法预计的事故而使工程受灾造成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风险。常见意外事故有:
1、天空坠落物的砸击
2、地面和水面行驶物的碰撞
3、他人的爆炸、火灾、污染等的殃及
4、停电、停水等造成的影响
此外还有延迟完工等风险,可以想象,我们的施工企业的发展,从其诞生开始就在与风险赛跑,要做大做强非常不易!
三、目前工程险市场大概种类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身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的一种综合性保险,主要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等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
时至今日,随着时间的推移,工程险细分品类已经非常多,大有百花齐放的气势,就连业内人士掌握起来也倍感吃力,我花了一些时间,进行了汇总:
是不是懵圈儿了,我也有同感,在上面,我把各个不同的险中用不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注,红色字体部分是我们最常见用到的保险类型、黄色字体部分次之,白色字体部分用到的更是凤毛麟角。在接下来的行文中,我会重点梳理一下红色字体的险种类型,黄色字体适当带过,白色字体部分直接省略掉。
四、工程保险常用险种介绍
(一)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这个险中是工程险种最普遍也是最常见的,我把它放在了第一位,内容有些枯燥乏味,非有相关需求,不读也罢。
1、保险责任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一般不将承保危险种类全部列出,仅概括的说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中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除保单所载除外责任以外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般分为两大类:
(1)一是物质损失部分保障(基本可保+特约可保)
基本可保部分
建筑工程:
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具体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内规定的建筑物主体,建筑物内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供暖取暖等土木建筑项目,存放在工地上的建筑材料、设备和为完成主体工程的建设而必须修建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即拆除或废弃不用的临时工程、工棚、围堰等。
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指未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之中的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
安装工程项目:
指未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之中的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
特约可保部分
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指配置在施工场地,作为施工用的机具、设备和机械装置,如吊车、叉车、挖掘机、压路机、搅拌机等。
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
的财产。
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终止之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
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清除残骸费用:
指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后,为拆除受损标的、清理灾害现场和运走废弃物等,以便进行修复工程所发生的费用。
(2)二是第三者责任保障
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内以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2、一般除外责任
(1)、涉及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氧化、锈蚀、虫蛀等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换置、修理或矫正等费用
(4)、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或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等费用
(6)、档案、文件、票据等。7、盘点时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有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3、保险期间
(1)、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工程开工之日;
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保险单中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终止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
保险单中规定的终止日期;
(3)、保险期限扩展
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果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则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加付规定保费后,保险人可签发批单,以延长保险期限。
4、保额
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建筑工程保险中,地震、海啸、洪水、暴风和暴雪都被视为特种风险。为控制此类风险的赔偿责任,除了一般规定的免赔额外,保险人还规定有赔偿限额。其限额高低主要是根据工程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该地区特定类型灾害的历史记录以及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
由投保时决定
5、建筑工程保险费率一般厘定依据
保险公司的通用标准如下:
工程性质和造价、
工程施工危险程度、
工程地区地址及自然地理状况、
工期长短施工季节、
巨灾风险、
施工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的资质
6、一般询价资料
施工合同、
工程量清单、
施工资质、
特别注意——大型工程类保险投保
大型工程类保险(尤其是公路、铁路、隧道、桥梁等),其风险与当地的地质、水文等状况有较大的关系,因此需要提供地质水文报告等材料。但一般不需要查勘。(补充扩展:财产险尤其是仓储类财产险,由于其风险与现场情况息息相关,故有可能需要现场查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机构、布局、防灾防损措施、货物摆放、垫高、货物种类等)
(二)、建筑施工团体意外险
1、法律依据
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是针对建筑施工人员特点,结合不同类型工程项目具体风险状况,保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险种,在建筑施工行业普遍推行。一般都采取强制投保措施:其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版)(第48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38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保险责任
一般包括:
(1)、身故保险责任
(2)、伤残保险责任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4)、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
3、除外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违法、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挑衅或因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助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7)、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麻醉、手术治疗或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其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狩猎、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1)、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等……
4、投保方式
按工程造价投保,不记名,报价根据工程造价*保险费率计算
按施工区域面积投保,不记名,报价根据施工区域面积*保险费率计算
5、询价资料
工程合同、这个是通用资料
工程量清单、可以明确具体承保内容
保额要求、这个要特别注意。一般单一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额上限为60—80万,保额不足可以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办理,采取多家保险公司分保的方式
最后就是施工资质证明材料
6、保险期间:
建工团意险保险期间通常不是一年,而是以施工合同注明的工期为准,即保险
起期为开工日期,保险终期为竣工日期。因此保险期间可能不足一年,也可能超过一年。但建工团意定价均为按照完整工期的报价,不会针对一年期以上项目二次收费。另外,考虑到建工项目实际情况,如因特定原因工程到期未竣工,保险公司一般可以接受保险期间延长3-6个月。
7、保险公司谨慎承保的风险类型
(1)、拆除工程、灾后重建工程
(2)、涉水、涉高空、井下工作占比较大的工程(需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3)、劳务合同类工程项目等
8、关于建筑面积报价和建筑面积报价
根据工程项目类型和施工特点,不同工程项目适用于不同的报价方式。一般以
按面积或造价作为计费基础x保险费率较大者为准。如针对造价不高但面积较大的民用住宅项目,可以按照面积报价;针对面积较小的工业厂房安装项目,一般按照造价计费等。
(三)、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险
(1)、诞生背景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DefectsInsurance:IDI),是始于法国的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后来逐步被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引入,目前应用于全球40多个国家。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质量越发成为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建筑质量问题事件频发,建筑物整体质量控制和管理成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