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轻男女在同居期间导致女方宫外孕,造成右侧输卵管切除,构成九级伤残,女子随即将男友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11月13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原告陈秀秀的伤残赔偿金为元,被告仲照贵酌情补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秀秀与被告仲照贵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1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年3月9日,医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91元。年9月12日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右侧输卵管切除,构成九级伤残。
随后,陈秀秀将仲照贵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她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1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致原告宫外孕,造成原告右侧输卵管切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现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同居期间,原告宫外孕导致右侧输卵管被切除是事实,原告宫外孕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我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双方同居属自愿行为,同居期间导致原告宫外孕,右侧输卵管切除,构成九级伤残,这一后果并非是被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两人对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但宫外孕导致右侧输卵管被切除,身体伤害事实存在,经济损失俱在,这种伤害与损失让女方单独承受显然有失公平,本着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补偿。
异位妊娠指孕卵在子宫外着床发育的异常妊娠过程,也称“宫外孕”,以输卵管妊娠常见,病因常由于输卵管腔或周围的炎症引起,管腔通畅不佳,阻碍孕卵正常运输,使之在输卵管内停留、着床、发育导致输卵管妊娠流产或破裂。
根据医学界公认的宫外孕成因机理及临床统计数据,输卵管胚胎着床是一种机理特殊概率很小且与女方生殖系统个性特异有很大关系的异位妊娠现象,原告的自身身体素质与宫外孕有一定关系。
同时,原告的损害后果造成的时间均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在原告治疗过程中被告均予以付出经济和劳动,原告要求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的请求,与被告的付出相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害后果并非被告存在过错,其要求补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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